精品展示
-
¥12200.00元陶粒轻集料混凝土
-
¥12200.00元陶粒混凝土
-
¥100.00元象思特陶粒混凝土供应
-
¥12200.00元防水泡沫混凝土直销
-
¥12200.00元陶粒混凝土供应批发零
-
¥12200.00元象思特陶粒混凝土供应
产品详情
Product details
1.1一般规定
1.1.1岩溶地基处理方法选择,应考虑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的共同作用。
1.1.2岩溶地基处理时,应根据岩溶发育特征和地表水迳流、地下水赋存条件制定截流、防渗、堵漏或疏排措施。
1.1.3对塌陷或浅埋溶(土)洞宜采用挖填夯实法、跨越法、充填法、垫层法进行处理;对深埋溶(土)洞宜采用注浆法、充填法、桩基法进行处理。
1.1.4对落水洞及浅埋的溶沟(槽)、溶蚀(裂隙、漏斗)等,宜采用跨越法、充填法进行处理。
1.1.5大块孤石或石芽出露的地基宜对岩石表面进行修整,并按土岩组合地基设置褥垫层。
1.1.6对地貌、地质、水文条件复杂及塌陷量大、影响范围大的地段,可采用多种方法综合处理。
1.2充填法
1.2.1充填法适用于溶(土)洞、溶沟(槽)、溶蚀(裂隙、漏斗)、落水洞的充填和石芽地基的嵌补。
1.2.2充填材料可采用素土、灰土、砂砾、碎石、混凝土、泡沫轻质土等。当充填部位在地下水位以下、埋藏较深时,不宜采用素土、灰土充填;有防渗要求时,不宜采用砂砾、碎石、泡沫轻质土充填。
1.2.3泡沫轻质土采用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快硬硫铝酸盐水泥、快硬铁铝酸盐水泥》JC 933的规定;
2粉煤灰应采用F类粉煤灰,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1596的规定;严禁采用C类粉煤灰作为泡沫轻质土的掺和料;
3外加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的规定;
4发泡剂严禁采用动物蛋白类发泡剂,其性能应符合表6.2.3的规定;
5泡沫轻质土的配合比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1.2.4泡沫轻质土的抗压强度应通过试验确定,且不应低于1.5MPa。
1.3跨越法
1.3.1采用跨越法处理岩溶地基时,可根据溶(土)洞、溶沟(槽)、溶蚀(裂隙、漏斗)、落水洞的大小、形状、岩体的强度、地下水等因素确定洞侧支承条件,进行结构计算。
1.3.2浅埋的开口型或跨度较大的溶(土)洞、溶沟(槽)、溶蚀(裂隙、漏斗)等岩溶地基,宜采用梁、板、拱等结构跨越;规模较大的洞隙或溶沟、溶槽,可采用洞底支撑、沟槽底部连续支撑或调整结构柱距等方法处理。
1.3.3采用梁、板、拱等结构跨越时,梁式结构在岩石或支撑体上的支撑长度应大于梁高的1.5倍。
1.4桩基法
1.4.1当场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采用基桩穿过不稳定岩土层:
1浅埋的溶(土)洞、溶沟(槽)、溶蚀(裂隙、漏斗)或洞体顶板破碎的地段;
2洞体围岩为微风化岩石、顶板岩石厚度小于洞跨或基础底面积小于洞的平面尺寸并且无足够支撑长度的地段;
3基础底面以下土层厚度虽大于独立基础的3倍或条形基础的6倍,但具备形成土洞或其它地面变形条件的地段;未经有效处理的隐伏土洞或地表塌陷影响范围内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建筑物。
1.4.2桩基础的设计、施工及检验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5注浆法
1.5.1注浆法适用于深埋溶洞、土洞的地基处理,可与其它地基处理方法综合使用。
1.5.2注浆处理前应进行室内配比试验和现场试验确定设计参数。
1.6褥垫层法
1.6.1对于石芽密布并有出露、石芽间距小于2m、其间为硬塑或坚硬状态的红粘土的地基,当房屋为六层以上的砌体承重结构、三层以上的框架结构或吊车荷载大于150kN的单层排架结构且基底压力大于200kPa时,宜利用稳定的石芽作支墩式基础,在石芽出露部位作褥垫。
1.6.2对于大块孤石或个别石芽出露的地基,当土层的承载力特征值大于150kPa、房屋为单层排架结构或一、二层砌体承重结构时,宜在基础与岩石接触的部位采用褥垫层进行处理。
1.6.3褥垫层可采用中砂、粗砂、土夹石、级配砂石、碎石和毛石混凝土等材料,其厚度宜取300 mm~500mm,夯填度应根据试验确定。初步设计时,夯填度可按下列规定取值:
中砂、粗砂0.87±0.05;
土夹石(其中碎石含量为20~30%)0.70±0.05;
注:夯填度为褥垫夯实后的厚度与虚铺厚度的比值。
1.7其他处理方法
1.7.1岩溶地基处理还可采用顶柱法、复合地基、爆破挖除法等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顶板较薄、裂隙较多、洞跨较大、顶板强度不足以承担上部荷载时,为保持地下水通畅,条件许可时可采用附加支撑减少洞跨(顶柱法),洞内做以浆砌块石填补加固洞顶,并砌筑支墩作附加支柱;
2对溶洞或土洞中软土较深地段,宜采用砂桩、碎石桩、石灰桩、灰土桩、混凝土桩或者钢管桩等打入洞内以形成复合地基;
3对浅埋的溶(土)洞,可采用挖除法进行处理;
4当采用爆破处理岩溶地基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爆破对周围建(构)筑物产生震害。当爆破对周围建(构)筑物产生的震害较严重时,宜部分或全部采用人工、静态爆破、液压张裂开挖方案。
1.7.2岩溶地基处理时,应对岩溶水进行疏导或封堵,减少淘蚀、潜蚀。岩溶水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流量较小、水路复杂、出水点多、影响范围广、水流分散不易汇集等地段,可采用与水流方向垂直设置的截水盲沟、截水墙、截水洞等截流(截渗)法;
2对于流量大而集中的岩溶水,可采用设置与水流方向一致的泄水洞、管道、桥涵及明沟等疏导法;
3应采取措施保持岩溶泉出水和落水洞排水;
4当岩溶水量小、且呈弥散径流时,可用砂浆、黏土及砌片石等进行堵塞。
5对覆盖型岩溶、土洞发育地段的岩溶水越流渗透进行地基处理时,可采用钻孔注浆、旋(摆)喷注浆等措施进行截渗处理。
2施工
2.1一般规定
2.1.1施工前应组织图纸会审,会审纪要连同施工图等应作为施工依据,并应列入工程档案。
2.1.2施工用的供水、供电、道路、排水、临时房屋等临时设施,必须在开工前准备就绪,施工场地应进行平整处理,保证施工机械能正常作业。
2.1.3控制点和水准点应设在不受施工影响的地方。开工前,经复核后应妥善保护,施工中应经常复测。
2.1.4施工前应调查掌握邻近建(构)筑物及管线资料,根据影响情况预先釆取相应保护措施。
2.1.5地基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后,应及时进行基础施工与基坑回填。
2.2基础施工
2.2.1在岩溶地基基础工程施工中,应根据出现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补充勘探、测试与监测,及时修改设计及施工方案,对强岩溶发育场地,应有勘察设计人员配合工程施工。
2.2.2穿过溶洞段的人工挖孔桩应设护壁,钻孔灌注桩应下套管,溶洞内充填软土时,应做好超前支护。
2.2.3利用岩体侧阻力的地段,为保持桩(孔)侧壁岩体的完整性,应采取预裂爆破等有效措施。水位以下的灌注桩,必须严格按照水下灌注混凝土的工法施工。
2.2.4浅层溶洞桩基施工宜符合下列规定:
对基桩处于单层或层数不多浅层溶洞区且洞高小于3m的浅层溶洞,当冲孔桩冲至距溶洞顶lm左右时,应减小冲程,通过短冲程快速冲击方式逐渐将洞顶击穿,防止因冲程过大导致卡钻;
在钻至地表以下、地下水位以上范围内的浅层溶洞顶前,预先准备充足的小片石(片石直径10cm~20cm)、粘土(粘土做成球状或饼状,直径15cm~20cm)和水泥。根据溶洞的大小,回填片石和粘土的混合物,进行反复冲砸补漏,片石和粘土混合物的比例为4:l;
对浅埋的岩溶土洞,可将其挖开或爆破揭顶,如洞内有塌陷松软土体,应将其挖除,再以块石、片石、砂等填入,然后覆盖粘性土并夯实,再行施工;
埋深在10m以内洞体较小、空洞或半充填溶洞可采用挖孔桩施工工艺成孔;
当使用冲击钻机钻孔时,钢护筒内径应比钻头直径大40cm;护筒厚度保证1/130d~1/150d,且不少于10mm;护筒顶面宜高出施工水位或地下水位2m,还应满足孔内泥浆面的高度要求,在旱地或筑岛时还应高出施工地面0.5m。当表层土层较软弱时且溶洞发育强烈,钢护筒应全面入岩,且不允许落在倾斜岩面上;若下层土层较坚硬密实,且无溶洞发育,钢护筒应进入该密实土层至少0.5m;
钢护筒跟进方法应采用分段驳接振入法,即边成孔边用振动锤振入驳接加长钢护筒,或在确定进入岩面时,直接从孔顶驳入护筒。同时节段间的焊接应密实,不漏水;
护筒顶面中心与设计桩位偏差不得大于5cm,倾斜度不得大于1%。
2.2.5深部溶洞桩基施工宜符合下列规定:
1埋深大于10m且洞高小于5m的溶洞,溶洞为单个情况下,可采用片石加黏土的反复冲孔,或灌注一定的低标号砼,然后进行冲孔;串珠状溶洞情况下,可提前在桩基中心周边0.5-1.0m的范围内采用溶洞压浆技术或旋喷帷幕施工工艺;
2埋深大于10m且洞高大于5m的溶洞,在有充填物情况下,抛填片石与黏土。在单个溶洞无填充物情况下,可回填片石和黏土,以片石为主,或填充砼、压浆。串珠状溶洞或空洞洞高超过8m的情况下,可提前在桩基中心周边0.5m~1.0m的范围内采用压浆或旋喷帷幕施工工艺。
2.2.6施工抽降水过程中,应避免水位急剧下降和反复升降,并应对环境进行监测,发现地形地物异常或抽出泥浆,有可能引发环境灾害的地段应分析原因,必要时应停止抽排并设置隔水灌浆帷幕。
2.3基坑施工
2.3.1基坑工程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结合现场条件和周边环境保护要求、气候等情况,编制支护结构施工、土方开挖和降水、环境保护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方案中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施工应急预案。临水基坑施工方案编制应考虑波浪、潮位等对施工的影响,并应符合防汛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2.3.2基坑支护结构施工以及降水、开挖的工况和工序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2.3.3基坑支护结构施工与拆除不应影响邻近市政管线与地下设施、周围建(构)筑物等的正常使用,必要时应采取减少环境影响的措施。
2.3.4基坑工程施工中,应采取信息化施工,对支护结构自身、已施工的主体结构和邻近道路、市政管线与地下设施、周围建(构)筑物等进行监测,并应根据监测信息进行动态调整,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基坑监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的要求。基坑工程施工中应加强对监测测点的保护。
2.3.5施工现场道路布置、材料堆放、车辆行走路线等应符合设计荷载的控制要求,并减少对主体结构、支护结构、周边环境等的影响;必要时,可设置施工栈桥。施工栈桥应进行专项设计。
2.3.6基坑工程施工中,如邻近工程进行桩基施工、基坑开挖、边坡工程、盾构顶进、爆破等施工作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相互间合理的施工顺序和方法,必要时应釆取措施减少相互影响。
6.1一般规定
6.1.1岩溶地基的地基与基础方案的选择应针对具体条件区别对待。大多数岩溶场地的岩溶都需要加以适当处理方能进行地基基础设计。而地基基础方案经济合理与否,除考虑地基自然状况外,还应考虑地基处理方案的选择。
大量工程实例证明,采用加强建筑物上部结构刚度和承载能力的方法,能减少地基的不均匀变形,取得较好的技术经济效果。因此,本条规定对于需要进行地基处理的工程,在选择地基处理方案时,应同时考虑上部结构、基础和地基的共同作用,尽量选用加强上部结构和处理地基相结合的方案,这样既可降低地基的处理费用,又可收到满意的效果。
6.1.2对岩溶地区的地表水,应采取防渗或堵漏等有效措施防止对岩溶造成不利影响;对塌陷或浅埋溶(土)洞,应清除洞内松散软弱的充填杂物,以方便地基处理和减少地基不均匀沉降。
6.1.3分别对塌陷或浅埋溶(土)洞和深埋溶(土)洞提出了相应的地基处理方法以供选择。在选择地基处理方案时,宜根据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初步选出几种可供考虑的地基处理方案,其中强调包括选择两种或多种地基处理措施组成的综合处理方案。
6.2充填法
6.2.1本条明确了充填法在岩溶地区地基处理的适用范围,其施工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2.3泡沫轻质土的设计和施工可参照《现浇泡沫轻质土技术规程》(CECS 249:2008)。
6.3跨越法
6.3.1当基础下的溶洞、溶隙较小时,可采用跨越法处理。即把基础设计成钢筋混凝土梁横跨于溶洞之上。这种处理方法省事简单,但应保证溶洞周围的岩体必须完整、稳固。
6.3.3一般情况下,岩溶洞隙侧壁由于受溶蚀风化的影响,此部分岩体强度和完整程度较内部围岩要低,为保证建筑物的安全,要求跨越岩溶洞隙的梁式结构在稳定岩石上的支承长度应大于梁高1.5倍。
6.4桩基法
6.4.1本条明确在岩溶地区应用桩基础的几种情况。
6.4.2当基坑涌水易于抽排、成孔条件良好,宜设计人工挖孔桩;基坑涌水量较大,抽排将对环境及相邻建筑物产生不良影响,或成孔条件不好,宜设计钻孔桩。桩身穿越溶洞顶板的岩体,由于岩溶发育的复杂性和不均匀性,顶板情况一般难以查明,通常情况下不计算顶板岩体的侧阻力。
6.5注浆法
6.5.1当基础下深埋溶洞、溶隙充填物工程特性稍好,或破碎带清除工作量太大,或溶隙产状平缓,其它处理方法难度较大时,可采用注浆法处理。注浆材料一般为水泥浆,为防止溶隙贯通水泥浆渗漏,一般参以一定比例的粉煤灰和速凝剂水玻璃。
6.5.2注浆处理设计前应进行室内浆液配比试验和现场注浆试验确定设计参数,检验施工方法和设备。
6.6褥垫层法
6.6.1~6.6.2说明在岩溶地区应用褥垫层的两种情况。
6.6.3褥垫层材料宜用中砂、粗砂、级配砂石和碎石,粒径不宜大于30mm。不宜采用卵石,由于卵石咬合力差,施工时扰动较大、褥垫厚度不容易保证均匀。
6.7其他处理方法
1.1.1岩溶地基处理方法选择,应考虑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的共同作用。
1.1.2岩溶地基处理时,应根据岩溶发育特征和地表水迳流、地下水赋存条件制定截流、防渗、堵漏或疏排措施。
1.1.3对塌陷或浅埋溶(土)洞宜采用挖填夯实法、跨越法、充填法、垫层法进行处理;对深埋溶(土)洞宜采用注浆法、充填法、桩基法进行处理。
1.1.4对落水洞及浅埋的溶沟(槽)、溶蚀(裂隙、漏斗)等,宜采用跨越法、充填法进行处理。
1.1.5大块孤石或石芽出露的地基宜对岩石表面进行修整,并按土岩组合地基设置褥垫层。
1.1.6对地貌、地质、水文条件复杂及塌陷量大、影响范围大的地段,可采用多种方法综合处理。
1.2充填法
1.2.1充填法适用于溶(土)洞、溶沟(槽)、溶蚀(裂隙、漏斗)、落水洞的充填和石芽地基的嵌补。
1.2.2充填材料可采用素土、灰土、砂砾、碎石、混凝土、泡沫轻质土等。当充填部位在地下水位以下、埋藏较深时,不宜采用素土、灰土充填;有防渗要求时,不宜采用砂砾、碎石、泡沫轻质土充填。
1.2.3泡沫轻质土采用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快硬硫铝酸盐水泥、快硬铁铝酸盐水泥》JC 933的规定;
2粉煤灰应采用F类粉煤灰,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1596的规定;严禁采用C类粉煤灰作为泡沫轻质土的掺和料;
3外加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的规定;
4发泡剂严禁采用动物蛋白类发泡剂,其性能应符合表6.2.3的规定;
5泡沫轻质土的配合比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1.2.4泡沫轻质土的抗压强度应通过试验确定,且不应低于1.5MPa。
1.3跨越法
1.3.1采用跨越法处理岩溶地基时,可根据溶(土)洞、溶沟(槽)、溶蚀(裂隙、漏斗)、落水洞的大小、形状、岩体的强度、地下水等因素确定洞侧支承条件,进行结构计算。
1.3.2浅埋的开口型或跨度较大的溶(土)洞、溶沟(槽)、溶蚀(裂隙、漏斗)等岩溶地基,宜采用梁、板、拱等结构跨越;规模较大的洞隙或溶沟、溶槽,可采用洞底支撑、沟槽底部连续支撑或调整结构柱距等方法处理。
1.3.3采用梁、板、拱等结构跨越时,梁式结构在岩石或支撑体上的支撑长度应大于梁高的1.5倍。
1.4桩基法
1.4.1当场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采用基桩穿过不稳定岩土层:
1浅埋的溶(土)洞、溶沟(槽)、溶蚀(裂隙、漏斗)或洞体顶板破碎的地段;
2洞体围岩为微风化岩石、顶板岩石厚度小于洞跨或基础底面积小于洞的平面尺寸并且无足够支撑长度的地段;
3基础底面以下土层厚度虽大于独立基础的3倍或条形基础的6倍,但具备形成土洞或其它地面变形条件的地段;未经有效处理的隐伏土洞或地表塌陷影响范围内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建筑物。
1.4.2桩基础的设计、施工及检验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5注浆法
1.5.1注浆法适用于深埋溶洞、土洞的地基处理,可与其它地基处理方法综合使用。
1.5.2注浆处理前应进行室内配比试验和现场试验确定设计参数。
1.6褥垫层法
1.6.1对于石芽密布并有出露、石芽间距小于2m、其间为硬塑或坚硬状态的红粘土的地基,当房屋为六层以上的砌体承重结构、三层以上的框架结构或吊车荷载大于150kN的单层排架结构且基底压力大于200kPa时,宜利用稳定的石芽作支墩式基础,在石芽出露部位作褥垫。
1.6.2对于大块孤石或个别石芽出露的地基,当土层的承载力特征值大于150kPa、房屋为单层排架结构或一、二层砌体承重结构时,宜在基础与岩石接触的部位采用褥垫层进行处理。
1.6.3褥垫层可采用中砂、粗砂、土夹石、级配砂石、碎石和毛石混凝土等材料,其厚度宜取300 mm~500mm,夯填度应根据试验确定。初步设计时,夯填度可按下列规定取值:
中砂、粗砂0.87±0.05;
土夹石(其中碎石含量为20~30%)0.70±0.05;
注:夯填度为褥垫夯实后的厚度与虚铺厚度的比值。
1.7其他处理方法
1.7.1岩溶地基处理还可采用顶柱法、复合地基、爆破挖除法等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顶板较薄、裂隙较多、洞跨较大、顶板强度不足以承担上部荷载时,为保持地下水通畅,条件许可时可采用附加支撑减少洞跨(顶柱法),洞内做以浆砌块石填补加固洞顶,并砌筑支墩作附加支柱;
2对溶洞或土洞中软土较深地段,宜采用砂桩、碎石桩、石灰桩、灰土桩、混凝土桩或者钢管桩等打入洞内以形成复合地基;
3对浅埋的溶(土)洞,可采用挖除法进行处理;
4当采用爆破处理岩溶地基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爆破对周围建(构)筑物产生震害。当爆破对周围建(构)筑物产生的震害较严重时,宜部分或全部采用人工、静态爆破、液压张裂开挖方案。
1.7.2岩溶地基处理时,应对岩溶水进行疏导或封堵,减少淘蚀、潜蚀。岩溶水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流量较小、水路复杂、出水点多、影响范围广、水流分散不易汇集等地段,可采用与水流方向垂直设置的截水盲沟、截水墙、截水洞等截流(截渗)法;
2对于流量大而集中的岩溶水,可采用设置与水流方向一致的泄水洞、管道、桥涵及明沟等疏导法;
3应采取措施保持岩溶泉出水和落水洞排水;
4当岩溶水量小、且呈弥散径流时,可用砂浆、黏土及砌片石等进行堵塞。
5对覆盖型岩溶、土洞发育地段的岩溶水越流渗透进行地基处理时,可采用钻孔注浆、旋(摆)喷注浆等措施进行截渗处理。
2施工
2.1一般规定
2.1.1施工前应组织图纸会审,会审纪要连同施工图等应作为施工依据,并应列入工程档案。
2.1.2施工用的供水、供电、道路、排水、临时房屋等临时设施,必须在开工前准备就绪,施工场地应进行平整处理,保证施工机械能正常作业。
2.1.3控制点和水准点应设在不受施工影响的地方。开工前,经复核后应妥善保护,施工中应经常复测。
2.1.4施工前应调查掌握邻近建(构)筑物及管线资料,根据影响情况预先釆取相应保护措施。
2.1.5地基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后,应及时进行基础施工与基坑回填。
2.2基础施工
2.2.1在岩溶地基基础工程施工中,应根据出现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补充勘探、测试与监测,及时修改设计及施工方案,对强岩溶发育场地,应有勘察设计人员配合工程施工。
2.2.2穿过溶洞段的人工挖孔桩应设护壁,钻孔灌注桩应下套管,溶洞内充填软土时,应做好超前支护。
2.2.3利用岩体侧阻力的地段,为保持桩(孔)侧壁岩体的完整性,应采取预裂爆破等有效措施。水位以下的灌注桩,必须严格按照水下灌注混凝土的工法施工。
2.2.4浅层溶洞桩基施工宜符合下列规定:
对基桩处于单层或层数不多浅层溶洞区且洞高小于3m的浅层溶洞,当冲孔桩冲至距溶洞顶lm左右时,应减小冲程,通过短冲程快速冲击方式逐渐将洞顶击穿,防止因冲程过大导致卡钻;
在钻至地表以下、地下水位以上范围内的浅层溶洞顶前,预先准备充足的小片石(片石直径10cm~20cm)、粘土(粘土做成球状或饼状,直径15cm~20cm)和水泥。根据溶洞的大小,回填片石和粘土的混合物,进行反复冲砸补漏,片石和粘土混合物的比例为4:l;
对浅埋的岩溶土洞,可将其挖开或爆破揭顶,如洞内有塌陷松软土体,应将其挖除,再以块石、片石、砂等填入,然后覆盖粘性土并夯实,再行施工;
埋深在10m以内洞体较小、空洞或半充填溶洞可采用挖孔桩施工工艺成孔;
当使用冲击钻机钻孔时,钢护筒内径应比钻头直径大40cm;护筒厚度保证1/130d~1/150d,且不少于10mm;护筒顶面宜高出施工水位或地下水位2m,还应满足孔内泥浆面的高度要求,在旱地或筑岛时还应高出施工地面0.5m。当表层土层较软弱时且溶洞发育强烈,钢护筒应全面入岩,且不允许落在倾斜岩面上;若下层土层较坚硬密实,且无溶洞发育,钢护筒应进入该密实土层至少0.5m;
钢护筒跟进方法应采用分段驳接振入法,即边成孔边用振动锤振入驳接加长钢护筒,或在确定进入岩面时,直接从孔顶驳入护筒。同时节段间的焊接应密实,不漏水;
护筒顶面中心与设计桩位偏差不得大于5cm,倾斜度不得大于1%。
2.2.5深部溶洞桩基施工宜符合下列规定:
1埋深大于10m且洞高小于5m的溶洞,溶洞为单个情况下,可采用片石加黏土的反复冲孔,或灌注一定的低标号砼,然后进行冲孔;串珠状溶洞情况下,可提前在桩基中心周边0.5-1.0m的范围内采用溶洞压浆技术或旋喷帷幕施工工艺;
2埋深大于10m且洞高大于5m的溶洞,在有充填物情况下,抛填片石与黏土。在单个溶洞无填充物情况下,可回填片石和黏土,以片石为主,或填充砼、压浆。串珠状溶洞或空洞洞高超过8m的情况下,可提前在桩基中心周边0.5m~1.0m的范围内采用压浆或旋喷帷幕施工工艺。
2.2.6施工抽降水过程中,应避免水位急剧下降和反复升降,并应对环境进行监测,发现地形地物异常或抽出泥浆,有可能引发环境灾害的地段应分析原因,必要时应停止抽排并设置隔水灌浆帷幕。
2.3基坑施工
2.3.1基坑工程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结合现场条件和周边环境保护要求、气候等情况,编制支护结构施工、土方开挖和降水、环境保护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方案中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施工应急预案。临水基坑施工方案编制应考虑波浪、潮位等对施工的影响,并应符合防汛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2.3.2基坑支护结构施工以及降水、开挖的工况和工序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2.3.3基坑支护结构施工与拆除不应影响邻近市政管线与地下设施、周围建(构)筑物等的正常使用,必要时应采取减少环境影响的措施。
2.3.4基坑工程施工中,应采取信息化施工,对支护结构自身、已施工的主体结构和邻近道路、市政管线与地下设施、周围建(构)筑物等进行监测,并应根据监测信息进行动态调整,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基坑监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的要求。基坑工程施工中应加强对监测测点的保护。
2.3.5施工现场道路布置、材料堆放、车辆行走路线等应符合设计荷载的控制要求,并减少对主体结构、支护结构、周边环境等的影响;必要时,可设置施工栈桥。施工栈桥应进行专项设计。
2.3.6基坑工程施工中,如邻近工程进行桩基施工、基坑开挖、边坡工程、盾构顶进、爆破等施工作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相互间合理的施工顺序和方法,必要时应釆取措施减少相互影响。
6.1一般规定
6.1.1岩溶地基的地基与基础方案的选择应针对具体条件区别对待。大多数岩溶场地的岩溶都需要加以适当处理方能进行地基基础设计。而地基基础方案经济合理与否,除考虑地基自然状况外,还应考虑地基处理方案的选择。
大量工程实例证明,采用加强建筑物上部结构刚度和承载能力的方法,能减少地基的不均匀变形,取得较好的技术经济效果。因此,本条规定对于需要进行地基处理的工程,在选择地基处理方案时,应同时考虑上部结构、基础和地基的共同作用,尽量选用加强上部结构和处理地基相结合的方案,这样既可降低地基的处理费用,又可收到满意的效果。
6.1.2对岩溶地区的地表水,应采取防渗或堵漏等有效措施防止对岩溶造成不利影响;对塌陷或浅埋溶(土)洞,应清除洞内松散软弱的充填杂物,以方便地基处理和减少地基不均匀沉降。
6.1.3分别对塌陷或浅埋溶(土)洞和深埋溶(土)洞提出了相应的地基处理方法以供选择。在选择地基处理方案时,宜根据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初步选出几种可供考虑的地基处理方案,其中强调包括选择两种或多种地基处理措施组成的综合处理方案。
6.2充填法
6.2.1本条明确了充填法在岩溶地区地基处理的适用范围,其施工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2.3泡沫轻质土的设计和施工可参照《现浇泡沫轻质土技术规程》(CECS 249:2008)。
6.3跨越法
6.3.1当基础下的溶洞、溶隙较小时,可采用跨越法处理。即把基础设计成钢筋混凝土梁横跨于溶洞之上。这种处理方法省事简单,但应保证溶洞周围的岩体必须完整、稳固。
6.3.3一般情况下,岩溶洞隙侧壁由于受溶蚀风化的影响,此部分岩体强度和完整程度较内部围岩要低,为保证建筑物的安全,要求跨越岩溶洞隙的梁式结构在稳定岩石上的支承长度应大于梁高1.5倍。
6.4桩基法
6.4.1本条明确在岩溶地区应用桩基础的几种情况。
6.4.2当基坑涌水易于抽排、成孔条件良好,宜设计人工挖孔桩;基坑涌水量较大,抽排将对环境及相邻建筑物产生不良影响,或成孔条件不好,宜设计钻孔桩。桩身穿越溶洞顶板的岩体,由于岩溶发育的复杂性和不均匀性,顶板情况一般难以查明,通常情况下不计算顶板岩体的侧阻力。
6.5注浆法
6.5.1当基础下深埋溶洞、溶隙充填物工程特性稍好,或破碎带清除工作量太大,或溶隙产状平缓,其它处理方法难度较大时,可采用注浆法处理。注浆材料一般为水泥浆,为防止溶隙贯通水泥浆渗漏,一般参以一定比例的粉煤灰和速凝剂水玻璃。
6.5.2注浆处理设计前应进行室内浆液配比试验和现场注浆试验确定设计参数,检验施工方法和设备。
6.6褥垫层法
6.6.1~6.6.2说明在岩溶地区应用褥垫层的两种情况。
6.6.3褥垫层材料宜用中砂、粗砂、级配砂石和碎石,粒径不宜大于30mm。不宜采用卵石,由于卵石咬合力差,施工时扰动较大、褥垫厚度不容易保证均匀。
6.7其他处理方法
6.7.1岩溶地区地基处理除本章所列的地基处理方法外,常用的地基处理方法尚可采用顶柱法、复合地基、爆破挖除法等方法。为方便使用,本条列出了上述方法的适用情况。